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3]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规范参建各方检测质量行为,根据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施工现场建材取样复验工作
  (一)钢筋
  1、调直加工钢筋。

  (1)见证单位应将钢筋调直方式如实录入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检测委托单上注明调直方式,包括:①施工单位自行加工;②调直加工企业加工。
  (2)施工单位在现场自行加工调直钢筋的,经调直的钢筋必须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3)在场外由调直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并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采购的调直钢筋,其调直加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备案证明,调直钢筋应按捆吊挂《调直钢筋质量诚信自律备案企业加工吊牌》,应提供统一版本《调直钢筋质量保证书》。使用前必须对外购的调直钢筋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2、钢筋焊接和机械连接。
  (1)在钢筋工程焊接开工之前,参与该项工程施焊的焊工必须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予焊接生产。在焊接过程中,焊工、钢筋牌号、直径只要有一个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试验。焊接施工完成后,焊接件的取样应按规定从检验批接头中随机切取。
  (2)工程中应用钢筋机械接头的,在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应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施工过程中,更换钢筋生产厂时,应补充进行工艺检验。工艺检验的接头试件数量、检测参数与要求等应符合标准规定。
  (3)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焊接工艺试验和钢筋机械接头工艺检验的见证工作。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墙体材料。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等墙体材料应在见证人员见证下从工地材料堆场上随机抽取整块试样,抽取的试样上应有产品标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等还应含产品强度颜色标记),产品标识内容应与生产企业从相关部门认领的《上海市墙体材料产品标识证书》及统一版本产品质量保证书上填写的内容相一致。
  
(三)钢管、扣件。
  1、本市建设工程所使用脚手架扣件T形螺栓、螺母、铆钉、垫圈等组件质量应符合GB15831-2006《钢管脚手架扣件》和GB50829-2013《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8.4.2条的规定。铸造扣件中的直角扣件质量小于1.1kg, 旋转扣件质量小于1.15kg,对接扣件质量小于1.25kg,租赁(或产权)单位均应予以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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