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沪建交〔2013〕869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推动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今年9月份开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提升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为本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活动主题  

  “恪守质量诚信、建设优质工程”。  

  三、重点活动  

  (一)广泛宣传,营造质量发展良好环境。广泛动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手段,以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各类主题活动和多层次的质量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质量月”活动氛围。  

  (二)完善制度,健全工程质量长效管理机制。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加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管理、加强绿色施工管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人员配置管理、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等相关管理性文件,推进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及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完善制度,强化工程质量长效管理。  

  (三)多头并举,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一是严格落实“分户验收”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落实验收责任。二是组织制作“保障性住房质量通病防治系列教育光盘”,努力减少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通病。三是开展保障性住房用户满意度评价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  

  (四)强化监管,开展建设工程综合执法大检查。结合“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钢管扣件脚手架等坍塌专项整治”的要求,开展覆盖全市各区(县)的建设工程综合执法大检查,重点查实体工程质量、查安全隐患、查质量安全行为,并对工程实体和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抽检,检查结果全市通报、讲评、曝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进行严格处罚。  

  (五)加强培训,提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开展相关质量培训。一是组织建筑施工企业质量负责人培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能力;二是举办违法违规企业的法人代表、相关负责人强制培训班,提高法制意识、质量意识。三是组织开展《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和质量验收规范》、《岩棉板(带)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等新标准、规范培训,不断提高工程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四是开展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培训,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六)召开专题会议,交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一是组织召开“2013年华东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年会”,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交流。二是召开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和各大集团负责人质量工作专题会议,建立全市工程质量管理网络体系。三是召开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水务、路政、港口等部门负责人质量监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是针对房屋渗漏等突出质量问题,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召开“建筑防水工程质量控制技术研讨会”,开展建筑渗漏等质量通病专项整治工作。  

  (七)样板引路,组织开展“优质样板工程”观摩活动。抓典型、树样板,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市政、公路样板工程和绿色施工、优质安装工程等多项市级观摩活动,交流创优经验,发挥“优质样板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形成“比、学、赶、帮”重视质量的良好氛围。  

  (八)树立榜样,表彰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对于长期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埋头苦干、讲原则、严把质量关的质量管理人员以及创优积极性高、质量意识强、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相关企业进行大力表彰,在行业中形成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的质量激励机制。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工作。各相关单位、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广泛开展行之有效的“质量月”活动。  

  (二)注重实效,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水平。通过开展“质量月”活动,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切实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要通过“质量月”活动,推动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注重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为人民办实事,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质量月”活动的成果,有效服务民生。  

  (三)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请市路政局、市安质监总站、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市建工集团、市城建集团、中建八局、各有关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于10月10日前将“质量月”活动书面总结和相关统计数据寄送至我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同时请将电子版发送至:shjjwzac@163.com。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402室,邮编:200003;电话:23116480,传真:23116477。)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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