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商合〔2013〕319号 | |
各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检测经营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进行了修订,决定自2013年9月1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6日起,在本市工程检测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建设工程检测合同》,也可参照《建设工程检测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各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应做好《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的宣传、推行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建设工程检测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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