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自200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检测合同订立和履行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建设工程检测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不断完善,原有合同示范文本已无法满足现有形势的需要。2013年初,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对《检测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进行修订,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已于2013年9月16日发布实施。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工程概况中的内容有所补充
2011年10月27日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沪府令第73号)中第十三条规定:“委托方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检测的,应当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其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民防工程、既有房屋修缮等在内的建设工程。原《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仅适用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范围需进行扩大。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概况”中的“工程类别”内容进行补充,增加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民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的相关选项。
“工程概况”中增加“检测类别”一栏,以区分检测性质是竣工验收检测还是监理平行检测,增加“工程性质”一栏,以区分工程是政府投资工程还是非政府投资工程。此外还增加了工程投资额和工程建安费。
二、检测项目和检测标准填写方式有所改变
原合同示范文本第一条检测项目中已列出备选检测项目,甲乙双方只需在确定的检测项目前上打勾即可,但这种检测项目确认方式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引起不少争议,有的检测机构甚至在检测合同登记时违背甲方意愿在甲方未委托的检测项目上自行打勾,造成后续签订合同的检测机构无法完成该检测项目的检测合同登记。为此,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中检测项目的选择由打勾改为按照附件一“检测项目名称”在横线上手工填写检测项目名称。附件一“检测项目名称”中的检测项目也与检测行业信息系统中的检测项目保持一致。
第二条检测标准的填写由原先在附表中按照参数逐条填写改为统一在第二条检测标准中填写检测标准选用的原则。
三、检测费用核算方式和支付方式有所调整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201号第十一条规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检测费结算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结算凭证,根据《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检测收费标准》据实结算。”第十二条规定,“非政府投资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费计费费率、检测收费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根据以上文件的要求,对原合同示范文本第三条(一)中的计费方式进行调整,在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检测单价的基础上增加了按照《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检测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沪府令第73号)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检测合同约定的检测费支付条件和检测信息系统生成的结算凭证,支付检测费。”;《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201号第十一条规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检测费结算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结算凭证,根据《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检测收费标准》据实结算。”根据以上文件的要求,在原合同示范文本第三条(二)中将检测信息系统生成的结算凭证作为检测费支付的必要条件。
四、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有所调整
1、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沪府令第73号)第十三条,,检测合同备案应由检测机构负责,并规定了备案的时限。因此本次修订将原合同示范文本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中有关合同备案的条款调整到第十二条附则中,并对备案的时限进行了规定。
2、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沪府令第73号)第十六条,在原合同示范文本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六)中增加“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甲方应确保由见证人员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
3、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沪府令第73号)第十二条,在原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二)中乙方承诺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中增加建设单位,同时增加“乙方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等两方以上的检测委托。”的条款。
4、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沪府令第73号)第十四条,在甲方的权利义务中增加“甲方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检测费用。”。
5、乙方的权利义务中增加“(四)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6、原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六)“对于已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检测项目,乙方应使用该系统实施检测和管理,并出具带有防伪标记和校验码的检测报告。”改为“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实施的建设工程法定检测项目,乙方应使用检测信息系统实施检测,并出具带有防伪标记和校验码的检测报告。”。
五、对检测结论异议处理进行修订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沪府令第73号)第二十三条,对第八条对检测结论异议的处理进行修订,增加了“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要求。
六、其他
1、使用说明第二条,增加“开展平行检测的检测机构的能力等级不得低于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的能力等级。”。
2、使用说明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www.shcetia.com)”改为“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网(www.scetia.com)”。
3、原合同示范文本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和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中,“工程类检测的”改为“工程实体检测”。